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阳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街办**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在审查起诉中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樊某某驾驶陕HA****号小型轿车由山阳县高坝店镇赵家河村向山阳县城方向行驶,18时28分,行至345国道1585KM+350M处,将行人蔺某某碰撞致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蔺某某经抢救后无效于当日死亡。2020年12月4日,山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樊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樊某某与被害人蔺某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除支付医药费外,另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70万元整,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案发后能主动报警、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同时能积极抢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其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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