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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印章罪)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永检刑不诉〔2020〕Z87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229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永川区**大道**段**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退回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于2020年6月1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5年左右,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在没有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情况下刻制“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00025”印章一枚,卖给邱某某。2019年11月6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民警在永川区郭记开锁门市查获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多枚,樊某某供述上述印章均系其伪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樊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印章及机动车临时牌照退回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依法处理。提取、扣押的电脑硬盘、U盘等已发还樊某某、邱某某。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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