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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19〕88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2821997********,汉族,专科毕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19年8月1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11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依法延长办案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今,被告人张某、谢某某通过各种非法渠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组织雇佣谭某、董某某、熊某某、柯某(在逃)等人在互联网上进行销售,销售公民个人信息数百万条,非法获利数十万元。樊某某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从柯盈(在逃)处购买办理贷款人员公民个人信息11万条,并向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发送短信广告等。案发后,被告人樊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无前科,系初犯、偶犯,且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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