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阳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51977********,汉族,大专文化,系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城建分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村**庄**组**号,现居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2时4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准驾车型C1E)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阜阳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二环路交口附近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通民警现场查获归案。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所提取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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