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晋城市**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街**小区**,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5日交我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4日21时24分许,樊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8****号“珠峰”牌125型二轮摩托车,沿晋城市城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提取的樊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0.1mg/100ml。
本院认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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