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水县**乡**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3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在高平市马村镇开泰饭店喝酒后,驾驶晋E****8小型面包车,沿高平市马村镇陈老线由西向东行驶至3K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樊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6mg/100ml。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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