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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31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住宅**区**栋**室,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住宅**区**栋**室。2019年8月6日因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湖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晚23时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饮酒后驾驶赣A*****的小型汽车从解放西路“铂悦会”KTV出发,经解放西路、坛子口立交桥下、洪城路、抚河中路,行驶至抚河中路绳金塔美食街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检出酒精含量为91mg/100ml。后民警将樊某某带至南昌市第三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樊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0.69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7月8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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