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821996********,满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辽宁省北镇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醉酒驾驶辽G****8小型轿车,沿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沿开发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三号街东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樊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9.3mg/100ml。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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