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1时06分许,樊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寿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寿春路与春申路交叉口南侧001米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为96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寿县中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其血液样本。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樊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血样抽取登记表等书证;2.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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