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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乌检一部刑不诉〔2020〕Z9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性,198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71985********,蒙古族,小学,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东乌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东乌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3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樊某某与朱某某、郭某某、格某某四人在**商务家具店喝酒。16时左右朱某某驾驶樊某某所有的蒙H****3号北京**牌小型轿车将樊某某送至**小区门口,朱某某进门卫房登记时其他车辆要进小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以挪车为目的驾驶机动车至**小区**号楼前侧,被东乌旗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樊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5.93mg/100ml,属于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樊某某作出不起诉。

 东乌旗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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