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81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1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村**组**号,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9日19时40分许,樊某某持“C1”类车型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云******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昆明市盘龙区**村前往昆明市盘龙**街道,途经**街道**村附近路段时,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查获。经鉴定,樊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9.32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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