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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2255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西**装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住江西省南昌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在莲塘镇柴米油盐饭店吃饭,吃完饭之后朋友帮叫了一个代驾司机,行驶至恒大绿洲小区拐弯路口与代驾司机因费用问题发生了争执,随后自己驾驶车辆挪车十余米,代驾司机报警,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南昌县人民医院采取血样两份。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樊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44.19mg/100ml。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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