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2255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西**装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住江西省南昌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在莲塘镇柴米油盐饭店吃饭,吃完饭之后朋友帮叫了一个代驾司机,行驶至恒大绿洲小区拐弯路口与代驾司机因费用问题发生了争执,随后自己驾驶车辆挪车十余米,代驾司机报警,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南昌县人民医院采取血样两份。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樊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44.19mg/100ml。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