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2296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94********,汉族,专科学历,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国际**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云谱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2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醉酒驾驶赣******小车在朱桥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昌深圳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二号门段时,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民警查获。查获后,民警当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1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南昌市第五医院抽血,作进一步检测。经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樊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2.8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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