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锦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现住成都市天府新区**道**号**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樊某某与同事在成都市成华区东秀一路145号餐馆吃饭喝酒。次日0时30分许,樊某某驾驶川A*****号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从该处出发由万年路方向沿二环路向静居寺方向行驶。0时55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双桥子立交桥下桥处路段时,与被害人高某驾驶的川Q*****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附近民警到达现场将樊某某挡获。经抽血检验,樊某某血样乙醇浓度为 139.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5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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