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砀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人,住夏邑县**乡**号。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9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NU****的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砀山县X007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砀山县**区**村时,被砀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朱楼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砀山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樊某某血液样本内乙醇含量为114.59mg/100ml。
2020年9月8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被电话通知到到砀山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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