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3〕54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71987********,*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住安顺市平坝区**镇某某煤矿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5月20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7月18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5月16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AF****的白色小型轿车由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纸包鱼餐馆往平坝区乐平新街方向行驶,同日23时56分行驶至平坝区天织线7公里300米(乐平镇乐平派出所门口)处被平坝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樊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8.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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