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宕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现住址:甘肃省宕昌县**乡**村*社。无前科。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宕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00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酒后驾驶甘******轻型普通货车途径宕昌县城关镇岷江三桥+100米处时被宕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后将樊某某带到宕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樊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59mg/100ml。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院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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