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5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宁阳县**,现住住宁阳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宁阳县**路**桥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20.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2019年4月23日,经泰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鉴定樊某某乙醇检测含量为106.7mg/100mL。
2019年5月31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被宁阳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7mg/100ml,血液酒精含量较低,樊某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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