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甲,曾用名樊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6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住阳城县**镇**路**号。2009年因雇佣无暂住证人员被阳城县公安局行政罚款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樊某甲醉酒后驾驶晋E****8号大众牌轿车,沿北留镇**村村内道路行至村南涵洞防疫检查卡点,后与樊某丙发生纠纷并斗殴,被群众举报至阳城县**委员会移交交警大队处置。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樊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樊某丙、樊某丁、范某某、邢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樊某甲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樊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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