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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7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镇**村**委**号,现住武宣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2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醉酒后驾驶桂G****1号小型越野客车在武宣县武宣镇七星大道朝阳路口处被公安民警设卡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公安民警发现樊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便将其带至武宣县中医院抽取血样,次日送往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在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86.55mg/100ml。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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