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打工,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号,现住武威市凉州区**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2020年8月11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樊某某在凉州区武南镇工地饮酒后,驾驶甘G****号“江玲牌”黑色小型普通客车沿凉州区**街行驶至**镇岔路口路段时,被凉州区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樊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2.64mg/100ml。
本院认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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