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11978********,回族,中专文化,无党派,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镇**村,住**村**号,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4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号的黑色英伦牌小型轿车,在泰安市岱岳区沿三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汶口镇双杨店村东侧约5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樊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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