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泸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务工,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泸县**镇**村**组**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件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在泸县城北小学旁一面馆内吃饭并饮酒,后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城北小学方向往玉蟾街道踏水桥方向行驶。20时39分许,行驶至泸县玉蟾街道怡园路踏水桥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泸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樊某某当日血中乙醇含量为109.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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