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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水河县刑检刑不诉〔2020〕Z1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性,1976年11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41976********,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城关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清水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经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由清水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清水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1时38分许,被告人樊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清水河县城关镇滨河南街由东向西行驶时,现场执勤的交警例行检查,经被告人樊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5.8mg/100ml。樊某某疑似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被告人樊某某被带至清水河县中蒙医院提取静脉血液,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85.6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樊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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