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4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酒后驾驶鄂FJZ***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前进路金城大酒店门前路段,被在此设卡盘查的公安民警查获。案发时樊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5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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