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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8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现住钟祥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饮酒后驾驶鄂H****9号宝骏牌小型汽车,途径钟祥市郢中镇莫愁湖路与龙山大道交叉十字路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樊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钟祥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樊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酒安6000检测仪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光碟制作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警察执法记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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