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83********,汉族,云南永善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6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驾驶云CX****小型普通客车从自贡市高新区华商国际城方向沿206省道往沿滩方向行驶。21时15分,行驶至自贡市高新区206道164公里加200米处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1mg/100m1,后民警将樊某某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抽血液送检。经鉴定,樊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85.1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对其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被不起诉人的身份信息、车辆信息③强制措施凭证、呼吸式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④抽血照片、血样提取表、现场照片⑤毒品检验意见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⑦挡获经过;
二、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三、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五、视听资料:挡获现场视频,抽血送检的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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