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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75,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村,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巷道蒲城县**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1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的小型汽车沿蒲城县北环路市场东边南北路(师部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沥青搅拌站门口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樊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05.85mg/100ml。

本院认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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