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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一部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6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住进贤县**镇**大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樊某某涉嫌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樊睛云酒后驾驶赣A*****号别克小轿车从进贤县民和镇康盛阳光城出发,往半岛豪园小区行驶,途经云桥路,右拐至进贤大道,左拐进入祥和路,右拐入人民大道,再左转进入嘉和路,然后左拐进入滨湖大道,行驶至半岛豪园路段被进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樊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常住人口简项详细、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进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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