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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83********,苗族,专科毕业,职业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本县****社区****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道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5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饮酒后驾驶贵C2****小型轿车从道真自治县玉溪镇十二盆礴萱苑农家乐出发沿玉景路、后山路口、淞江西路、淞江东路、竹王大道往道真自治县玉溪镇双碑方向行驶,同日20时27分,行驶至道真自治县竹王大道北段阳光水岸至迎江一号路段300米(小地名:玉溪镇迎江一号),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当场对樊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148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道真自治县人民医院抽血取证并送检。2020年10月7日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遵)公(司)鉴(理化)字[2020]2519号”检验报告,其检验结果:樊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4.5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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