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709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内蒙古**有限公司**矿**,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宁阳县**镇,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镇**矿**号楼**室。2012年2月2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0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R*****”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鄂托克前旗上海庙镇“金三角KTV”门前出发,沿鄂托克前旗上海庙镇上红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西环路附近处被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11月10日,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樊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165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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