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乡**村**号。因赌博,于2016年3月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饮酒后驾驶甘******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行经天水市秦州区**路时被民警查获,后被带至天水市**医院采集血样送检。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所送樊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84.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 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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