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郎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市青浦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上海市青浦区**镇**路**栋**号**室,户籍地郎溪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樊某某酒后驾驶沪******小型普通客车(车载其妻子熊某某)从广德市誓节镇驶往郎溪县,19时许,当其由南向北行驶至203省道22公里处时,被郎溪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城区中队民警查获,当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度检测,结果为94mg/100ml,后将其带至郎溪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樊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