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83********,壮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酒后驾驶桂B****2号哈弗牌小型轿车在柳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停车场与被害人王某某停在在一旁的桂B****9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人员接警后赶至现场处理事故时,将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查获。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提取血样检验,被不起诉人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66mg/100ml。
2020年6月16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经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月17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全部损失共计人民币20200元。
本院认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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