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一部刑不诉〔2020〕272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3********,汉族,中专文化,进贤县第一初级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镇**大道**号**单元**室,住进贤县**镇**苑**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0:58时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号比亚迪牌黑色小型轿车行至进贤县民和镇中山大道铜锣湾售楼处路段,从车内离开现场,随后被进贤县交警部门当场抓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樊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3.65mg/100ml。
本院认为, 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坦白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