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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行政村一社***号,现住陇南市武都区**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驾驶(临时)甘K*****号二轮电动车由武都区城关新村驶往武都区钟楼滩方向,途径武都区北大桥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经四川金顺司法鉴定所鉴定,临时甘K*****号“绿源”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樊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2.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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