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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合同诈骗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公诉刑不诉〔2019〕157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5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天津市南开区**路**园**号楼**门**。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审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范玉明,天津淇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8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6月21日、9月5日两次退回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5日,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在2015年9月18日,被不起人孙某某(另案处理)在樊某某授意下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虚构事实,以为天津**教会房产装修工程为诱饵,在天津市北辰区**公路西侧孙某某的办公楼内签订装修合同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现金20万元。2015年12月14日,孙某某、王某某、樊某某在同一地点用同样手段,还以天津**教会房产装修工程为诱饵,骗取郭某某工程保证金30万元。其中20万元樊某某用于缴纳自己公司房租,其余孙某某用于自己公司开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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