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住哈密市伊州区***地*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吐哈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6日被吐哈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哈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吐哈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21日1时许,拟不起诉人樊某某酒后驾驶新LXL***号小型轿车,沿石油基地商业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一条街后,又原路返回行驶至石油基地东大门入口处时,将执勤门岗麦某某的脚部压住,致其摔倒,后被民警查获,并带至吐哈职工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拟不起诉人樊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酒精182毫克。
经本院审查认为:吐哈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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