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住洪洞县**镇**村***号,农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洪洞县人民检察院对樊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8月31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6日晚,樊某某为干洪洞县**选煤厂硬化地面的活,指使其儿子樊甲某将通往选煤厂的路用土堆堵住,同年10月份,樊某某、樊甲某父子二人再次用施工机械把**选煤厂大门堵住,后经协商,**选煤厂实际控制人张某某答应让樊某某进厂干活,樊某某硬化地面一平方米9元钱,共硬化地面5267平方米,工程款47673元;杂活及机械租用费,共计28860元,共计工程款76533元。
本院认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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