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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抢劫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游检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生于200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7032000********,绵阳市涪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涪城区**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受敬某某邀约,与崔某某一起,到绵阳市涪城区会仙路“手牵手”茶楼内与敬某某、刘某某(被害人)进行“炸金花”的赌博活动。期间,樊某某输掉了自己的8000元,又向刘某某借款5000元,再次输光后,四人结束了赌博活动,之后,樊某某怀疑刘某某“打假牌”骗钱,于次日,邀约多人,以假借还款的名义,将刘某某骗至经开区塘汛镇一茶楼。当敬某某、刘某某、魏某某三人乘车到达茶楼后,刘某某与魏某某进入茶楼包间,此时樊某某、“清娃子”(在逃)、“火娃子”(在逃)等人将刘某某控制在茶楼包间内,并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强迫其归还输掉的8000元本金;因害怕刘某某朋友报警,樊某某等人又强行将刘某某转移至树高威尼斯一茶楼内再次对其进行威胁,此时,刘某某对樊某某说,朋友已经报警,樊某某等人便决定继续换地方,在转移途中的车上,樊某某等人继续威胁刘某某,迫使其说出了微信支付密码,当车行至游仙区芙蓉汉城一期至游仙区治平路一副食店途中,樊某某使用刘某某的手机分三次向自己转账8000元。当晚,刘某某托人找到邓某某(另案处理),让其帮忙要回被抢的钱,邓某某等人在找到樊某某后,樊某某又联系其舅舅崔某某帮忙处理此事,崔某某在当晚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向刘某某还款3000元,并于次日下午再次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将剩余5000元转给了刘某某。

本院认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所扣押的手机退还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阳市游仙区检察院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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