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溪检察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69********,汉族,高中,群众,贵溪市**厂原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县**镇**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伍某某,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经营贵溪市**茶场多年,并常年雇佣当地的农民工修剪茶树、采摘茶叶等,2018年樊某某照往年一样雇佣李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等173人为其修剪茶树、采摘茶叶,但未支付工钱,后樊某某因与他人发生合同纠纷而导致茶场停产,并于2018年5月离开贵溪、关闭联系且仍未支付李某某、张某某等人139370元的工钱,贵溪市**场多次联系樊某某要求其回贵溪处理欠薪事宜,但樊某某均置之不理。2018年12月,李某某、吴某某等人到贵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樊某某进行投诉,要求其支付劳动报酬。贵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多次联系樊某某要求其回贵溪处理此事,樊某某仍拒绝回贵溪并拒不支付其所拖欠的工钱,2019年1月25日贵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樊某某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樊某某对此仍不予理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2019年10月19日,贵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本案移送贵溪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樊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在湖南省石门县**区**门口被怀化铁路公安处**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家属于2019年11月13日向贵溪市劳动监察局支付其所拖欠的劳动报酬139370元。
本院认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全部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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