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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31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镇。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黎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何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仍为其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取钱,何某某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30945元、夏某某人民币15000元。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提供银行卡、收款码给黎某某用于帮助何某某洗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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