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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4196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系山东省安丘市**路**号,住安丘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1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到安丘市**岳母家看望孩子,因岳母张某不开门,李某某用木头将张某家三块玻璃砸破,后被不起诉人樊某某赶到现场与李某某厮打,期间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用拳头将李某某打伤。经鉴定,李某某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时与被害人系翁婿关系,案发后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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