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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59******,满族,高中文化,青龙满族自治县法院退休人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住******号。2020年6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被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8月6日由青龙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与张某某在青龙县青龙镇凯德龙湾B区*-**-**室共同生活。2017年7月22日早上7时许,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后樊某某欲离家外出,张某某不让其离开,樊某某用手将张某某推倒在地,致张某某腰椎体压缩性骨折。经秦皇岛海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现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对樊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和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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