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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4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坻区**镇**村**排**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号。于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上午6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地铁三号线华北集团站B口,被不起诉人樊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因测量体温发生口角,后双方相互殴打对方身体,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期间,樊某某用右腿膝盖顶撞许某某面部。经鉴定,许某某受伤致,左侧鼻骨板、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为轻伤二级;右侧鼻骨板、鼻中隔骨折,为轻伤二级;鼻部挫伤、鼻出血,均为轻微伤。案发当日,樊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樊某某现已对许某某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后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樊某某系自首,初犯、偶犯,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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