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2********,汉族,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四川省射洪市**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4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因其嫂子张某某与罗某某(男,48岁,本案被害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本市太乙镇罗家茶馆找到正在喝茶的罗某某。被不起诉人樊某某与罗某某理论时,罗某某准备驾驶摩托车离开,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持路边拣来的砖头砸向罗某某,并对罗某某实施殴打行为。随后,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离开现场。
经射洪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罗某某之伤情构成轻伤一级。2019年2月20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赔偿罗某前现金人民币9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具有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射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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