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辽宁省沈阳市**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早上,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因怀疑曹某某骚扰其女徒弟,在本市横店镇横漂广场遇到曹某某后,用头撞、拳头打的方式对其进行殴打,致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右侧鼻骨骨折。经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曹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于2020年7月12日在本市横店镇横漂广场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樊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19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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