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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6********073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陕西省高陵县人,住陕西省西安市********组。犯罪嫌疑人樊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15日本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2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8年至2010年,犯罪嫌疑人樊某某以香港仟亿公司产品为名,在阜阳市引诱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并要求加入人员积极发展下线,加入者每人需交3800元购买公司的一份产品,以此发展下线提升级别和收取提成。该传销组织共五个级别。级别的确定如下:新人买一份产品(西服、化妆品)成为E级别业务员。卖出3-9份产品达到D级别,称业务组长。10-64份产品是C级别,称业务主任。卖出65-599份产品是B级别,称业务经理。卖出600份以上,达到A级别,称高级业务员或者A级平台。犯罪嫌疑人樊某某以此传销模式发展下线刘某某(A级,已判决)、武某某(A级,已判决)、吴某某、刘某甲等人,人数已达30人以上,涉及800份产品,涉案金额300万余元以上达到A级头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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