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彬检刑事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住新民镇香花村六组,因涉嫌盗窃罪被彬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彬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经2020年3月6日、4月30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彬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8日再次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为向郭某某(另案处理)索回欠款,于2019年2月28日驾车送郭某某到彬州市新民太厢村实施盗窃,郭某某在魏军亮家盗窃9枚古钱币,一副金耳环、一条金项链及人民币200余元。后樊某某驾车送郭某某将盗窃首饰变卖2700元。
本院认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能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1、3、4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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