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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71992********,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到宜阳县公安局香鹿山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8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在其舅舅被害人赵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进入赵某某位于宜阳县香鹿山镇黄瑶村的家中,将客厅内一套价值300元的格力空调盗走,并以200元的价格销赃自肥。案发后,失窃空调已追回返还被害人,赵某某对樊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樊某某对入户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空调被盗的事实;3、谅解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樊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现赃物已追回,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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